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的员工是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员工一定要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而且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工作之前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很多人早早就辍学出去工作,那么如果未成年工死忙能得到赔偿吗?
由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属于童工,童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构不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故无法通过工伤处理。
虽然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用工时,用人单位负有审查劳动者实际年龄的义务,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佣童工致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应赔偿受害者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可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因工导致的伤害,这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死亡该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
以及哪些工种是未成年人绝对不可以从事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正确核实员工的身份,否则不仅用人单位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而且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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