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于2019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核心服务地区为河南开封,办公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均有涉足。其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刘振宇律师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等职务,深度参与本地律师行业交流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处理劳动纠纷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纠纷。贾X在该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并于XXXX年X月X日申请劳动仲裁。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用等。
刘振宇律师作为河南XX公司的代理人,经过深入分析案情,指出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且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公司对其调岗后贾X不接受并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同时,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贾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为公司避免了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的损失。
处理合同纠纷
在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刘X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刘X起诉请求确认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刘振宇律师作为郑州XX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公司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公司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在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确认刘X与郑州XX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减少了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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