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竣工结算单是否可以做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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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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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竣工结算书亦称工程竣工结算书,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单只能看作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完全不一样。

在我国竣工结算单是否可以做劳动关系

实际上劳务关系外包在建筑领域来说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这对于企业本身来说绝对能够节省很大一部分的用人成本的,一般都是每一个工程在竣工了以后企业就会给出具相关的结算单。而在此期间,有些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承包队当中的个别人员可能也会考虑,在我国竣工结算单是否可以做劳动关系?

一、在我国竣工结算单是否可以做劳动关系?

竣工结算单只能看作双方是存在着承揽关系的,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完全不一样。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三、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希望通过小编对在我国竣工结算单是否可以做劳动关的系这个问题的详细讲解以后,大家可以对劳动关系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竣工结算单不能证明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而相反的,凭借竣工结算单就能够证明存在着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当中双方不会建立特别长的合作,一般都是工程竣工自然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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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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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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