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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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规定的现在已经是非常全面了,对于我们生活当中的任何一种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件案例,是挪用公款打赏主播的案件,对于这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挪用资金罪的。那么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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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规定的现在已经是非常全面了,对于我们生活当中的任何一种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件案例,是挪用公款打赏主播的案件,对于这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挪用资金罪的。那么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法律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处罚是很严重的,挪用资金罪其实和挪用公款上是有区别的,但是二者之间是非常相似的。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着不同情况的,是需要看涉案的金额来具体规定罪行,是需要我们国家的法院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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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家行政事业单位做财务,因为私自挪用公款被发现起诉到法院了,挪用公款刑事上诉状范文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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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有关量刑的相关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挪用资金6000元的,不构成犯罪。n
2、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挪用资金罪。n
3、挪用资金6000元,没有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能给予刑事处罚。nn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n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n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n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n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n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n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n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nn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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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算不算挪用资金?
有借条算不算挪用资金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挪用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打借条的方式将公司或者是企业的资金挪用的,在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该行为人就是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具体的挪用资金罪的处理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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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抓住了,现在家里人很担心想申请无罪辩护,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挪用公款无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所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挪用公款案的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1、2009年3月23日,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以下简称修配厂)与严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顾某某以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该协议上签字。
该协议约定:
1、“甲方负责机修厂厂房、临街门面房及住户的拆迁工作,应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协议签订当日其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在施工中因机修厂内部因素引起的纠纷(包括左邻右舍的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从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履行保证金五万元(在房屋竣工结算后10日内退还乙方)。
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行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现在还在灌区管理处);严某某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楼房前面的门面房,蔬菜村六组村民以楼前的门面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阻止拆除。 通过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瞿正高协调,与蔬菜村六组达成补偿5万元的协议。因修配厂没钱,严某某垫付了5万元的补偿款。
2、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张某某缴纳了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修配厂收款后用于工资等各项开支。
此后,严某某多次找顾某某索要5万元的保证金。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出具收到修配厂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收条一张;2010年11月份左右,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起诉书指控顾某某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
二、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
1、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以支付严某某该笔垫付款为由,将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支取现金5万元,用于自家房屋装修,但没有将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顾某某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列入起诉书。在同一时间段出现了三个5万元,返还严庆军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资金从何而来?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都没有说清楚。
2、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应属个人债务。
首先,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时,收到张某某履约保证金,修配厂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收到15万元的张某某履约保证金,这是单位债务;
其次,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是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既没有修配厂会审小组的其他成员签字认可,也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应属个人债务,如果是单位借款,应该加盖单位公章;其三,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理之下,其四,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也证实:5万元是顾某某个人借款而不是修配厂借款。
3、根据案卷的证据材料,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该保证金现在依然在灌区管理处,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有被告人的供述、严某某的陈述、收款收条在卷)。该项事实应无任何争议,那么,欠严某某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顾某某的个人债务,顾某某无理由替单位偿还这笔债务。修配厂既然返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就应该有相应的原始凭证入账,正确的做法是用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条入账,但因顾某某用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就出问题了。
4、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无任何问题。根据《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约定及案卷材料:临街门面房的拆迁责任和义务归修配厂,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修配厂承担,严某某先行垫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修配厂偿还严某某垫付款理所当然,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5、既然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顾某某用个人借款归还了单位5万元债务,其性质属于代单位清偿,机电修配厂应当归还顾某某5万元,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收款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是单位清偿了该笔债务,无论顾某某如何使用该笔款项,都不是挪用公款。
如果是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归还给了严某某,虽然严某某出具的收条写的不是垫付款,但挪用公款更是无从说起。因为修配厂欠严某某的只有2笔债务:履约保证金5万元和垫付村民赔偿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现在还了一个5万元,尚欠5万元,虽然入账的原始凭证错位,但是修配厂的资金没有因此短少,债务也没有因此增加。
6、挪用公款的主观方面是指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顾某某没有将张某某的借款和严某某收条进入修配厂财务帐,这是客观事实,既然没有重复入账,顾某某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7、涉及本案有可能是公款的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某某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到底有没有公款?如果没有,顾某某挪用公款就不能成立。如果有,哪一笔5万元是公款,必须查清。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公款,这是显而易见的。
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张某某的借款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不是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呢?能不能视为公款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辩护人认为也不是,理由是:
1、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私人货币。
(2)、私人货币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本案中,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修配厂没有收到张某某的款项,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辖之下,还谈不上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的问题,因此,该借款的性质还不能定性为公款。
8、顾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资金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继龙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在信阳市体彩广场农行取出5万元,王某某当场交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转给严某某,严某某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0年11月5日,那么,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时间也应该是2010年11月5日(这与顾某某先给王某某出具借条,后来又更换为张某某,借条时间写错了这一情节是吻合的),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的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这三笔5万元的进出时间均在2010年11月份,顾某某即使是挪用了修配厂的公款,也没有超过三个月,构不成挪用公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顾某某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判决结果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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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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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要求房东整改,不得挪为他用,这种情况如何说?
[律师回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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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算不算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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