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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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刑法》第272条中明确进行了规定,对于涉及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是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如果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可以处3-10年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要基于挪用资金的实际数额大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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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法律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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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家行政事业单位做财务,因为私自挪用公款被发现起诉到法院了,挪用公款刑事上诉状范文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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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有关量刑的相关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挪用资金6000元的,不构成犯罪。n
2、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挪用资金罪。n
3、挪用资金6000元,没有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能给予刑事处罚。nn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n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n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n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n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n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n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n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nn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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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算不算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并非仅凭借据,而是需要证明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三个月内未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借据可能作为证据之一,但必须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若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判定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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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们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抓住了,现在家里人很担心想申请无罪辩护,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挪用公款无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所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挪用公款案的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1、2009年3月23日,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以下简称修配厂)与严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顾某某以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该协议上签字。
该协议约定:
1、“甲方负责机修厂厂房、临街门面房及住户的拆迁工作,应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协议签订当日其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在施工中因机修厂内部因素引起的纠纷(包括左邻右舍的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从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履行保证金五万元(在房屋竣工结算后10日内退还乙方)。
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行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现在还在灌区管理处);严某某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楼房前面的门面房,蔬菜村六组村民以楼前的门面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阻止拆除。 通过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瞿正高协调,与蔬菜村六组达成补偿5万元的协议。因修配厂没钱,严某某垫付了5万元的补偿款。
2、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张某某缴纳了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修配厂收款后用于工资等各项开支。
此后,严某某多次找顾某某索要5万元的保证金。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出具收到修配厂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收条一张;2010年11月份左右,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起诉书指控顾某某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
二、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
1、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以支付严某某该笔垫付款为由,将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支取现金5万元,用于自家房屋装修,但没有将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顾某某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列入起诉书。在同一时间段出现了三个5万元,返还严庆军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资金从何而来?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都没有说清楚。
2、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应属个人债务。
首先,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时,收到张某某履约保证金,修配厂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收到15万元的张某某履约保证金,这是单位债务;
其次,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是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既没有修配厂会审小组的其他成员签字认可,也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应属个人债务,如果是单位借款,应该加盖单位公章;其三,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理之下,其四,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也证实:5万元是顾某某个人借款而不是修配厂借款。
3、根据案卷的证据材料,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该保证金现在依然在灌区管理处,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有被告人的供述、严某某的陈述、收款收条在卷)。该项事实应无任何争议,那么,欠严某某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顾某某的个人债务,顾某某无理由替单位偿还这笔债务。修配厂既然返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就应该有相应的原始凭证入账,正确的做法是用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条入账,但因顾某某用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就出问题了。
4、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无任何问题。根据《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约定及案卷材料:临街门面房的拆迁责任和义务归修配厂,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修配厂承担,严某某先行垫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修配厂偿还严某某垫付款理所当然,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5、既然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顾某某用个人借款归还了单位5万元债务,其性质属于代单位清偿,机电修配厂应当归还顾某某5万元,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收款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是单位清偿了该笔债务,无论顾某某如何使用该笔款项,都不是挪用公款。
如果是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归还给了严某某,虽然严某某出具的收条写的不是垫付款,但挪用公款更是无从说起。因为修配厂欠严某某的只有2笔债务:履约保证金5万元和垫付村民赔偿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现在还了一个5万元,尚欠5万元,虽然入账的原始凭证错位,但是修配厂的资金没有因此短少,债务也没有因此增加。
6、挪用公款的主观方面是指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顾某某没有将张某某的借款和严某某收条进入修配厂财务帐,这是客观事实,既然没有重复入账,顾某某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7、涉及本案有可能是公款的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某某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到底有没有公款?如果没有,顾某某挪用公款就不能成立。如果有,哪一笔5万元是公款,必须查清。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公款,这是显而易见的。
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张某某的借款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不是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呢?能不能视为公款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辩护人认为也不是,理由是:
1、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私人货币。
(2)、私人货币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本案中,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修配厂没有收到张某某的款项,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辖之下,还谈不上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的问题,因此,该借款的性质还不能定性为公款。
8、顾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资金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继龙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在信阳市体彩广场农行取出5万元,王某某当场交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转给严某某,严某某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0年11月5日,那么,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时间也应该是2010年11月5日(这与顾某某先给王某某出具借条,后来又更换为张某某,借条时间写错了这一情节是吻合的),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的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这三笔5万元的进出时间均在2010年11月份,顾某某即使是挪用了修配厂的公款,也没有超过三个月,构不成挪用公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顾某某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判决结果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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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有哪些条件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此类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数额巨大,刑期可增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甚至七年以上。主动退款可在审判前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情节者可能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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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算不算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并非仅凭借据,而是需要证明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三个月内未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借据可能作为证据之一,但必须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若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判定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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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吗,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挪用公款罪是什么,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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