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听证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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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复议和税务听证存在一定的区别,税务听证只是针对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可以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申请。而税务复议必须是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之后,如果没有履行完成,税务复议的申请通常情况下不予受理。
税收复议听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税收复议听证的区别是什么?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义听证的申请应怎么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三)听证主持人:

1、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2、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3、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的,两者相比之下税务听证的范围较小,但是可以在作出或者履行义务之前申请,但是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在履行全部纳税义务之后才能够提出申请,才会被国家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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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知道为国家交税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义务,正常的交税可以让这个城市发展的更好更和谐,可是还是有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已的权力向纳税人乱收费,作为纳税人肯定是不服,那作为纳税人是进行行政复义呢,还是听证,那就来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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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复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异议与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与复议的区别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
1、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提出。
2、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
一、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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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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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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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该处罚决定认定我冲至医院办公室损坏办公用品,殴打他人,是不尊重当时的真实情况的。我们是就医院妨碍我院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去与他们交涉,而且明明是他们先持械殴打我们,怎么又变成我们冲进去损坏办公用品和殴打他们。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当时公安人员就对我们说:反正就是这么回事,你们也是老乡,说清楚,承认错误也就算了。于是就简单给我做了笔录。在我们后来发现协和医院的人都走了,我们仍被留下时,才发现办案人员似乎对我们存在偏见,于是我们便提出所做的笔录没有真实记录,要求补做,但遭到拒绝。在这场纠纷中,医院造成我方多名人员受伤,其中一人被砍伤现仍在住院治疗,不存在只有协和医院一方人员受伤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真实、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包括有错无错,错重错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但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但不依法收集证据,还拒绝我们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以至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我们自上午十时被带到派出所,直至晚上22点被送往拘留所期间,仅在上午十时左右,被申请人给我们做了一次简单的、不全面的询问笔录,之后就再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调查,到17时左右,医院人员已全部离开,而我们仍被控制,不准离开,我们要求回去听候处理,但被以我们是被口头传唤为由予以拒绝,但自始被申请人就没有向我们出示过传唤证。22时左右,我们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时,被申请人也未向我当场出示处罚决定。在我们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我们都明确了要求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人没有听取我们的陈述和申辩。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被申请人在给予我们行政处罚时,没有客观收集证据,对这次打架事件的协和医院一方无一追究,却给予我最高处罚,且在执行期间不准请假、有病不准治疗、也不给我方人员做法医鉴定,此种处理方式显失公正,且存在偏见,被申请人的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处罚于法相悖。综上,我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决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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