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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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是有关的机构被处于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对于该处罚的决定存在异议,不服等情况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次,这个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复议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原则。那么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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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有关的机构被处于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对于该处罚的决定存在异议,不服等情况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次,这个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复议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原则。那么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

总局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

修改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行政复议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当事人对于机关的处罚决定觉得不符合情理的,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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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可以调解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被征收税收的人对税务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疑问的话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可以调解吗很多人有疑问,行政复议的申请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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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调解程序由谁办理?
税收复议调解程序一般是由作出该税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来办理,具体情况下在当事人提出税收复议程序后,可以按调解的程序来认定双方的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复议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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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事 但是不知道程序是怎样的 请问有关行政复议的案件调查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
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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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就要交税了,最近在处理行政复议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税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律师。您好,请问您下,税务行政是个很特殊的存在,税务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复议程序怎么样的你额,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税务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复议程序
当场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章程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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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调解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律的规定申请的,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调解吗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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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朋友的家里有几块地,现在要交地税他认为地税收取不合理,请问地税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你好。最近我想要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事。可是。不知道要怎么办理程序。请问税收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书面或口头意见。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复议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申诉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4.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复议调查人员在完成审阅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审查报告,复议委员会再进行集体讨论,综合出处理意见。
  
3.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形成的复议,结论而制作,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形成。
  
4.文书送达执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1.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二)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三)复议决定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四)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如申请人对复议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复议决定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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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是什么?
税务机关在接到某些公民的复议请求的时候不会直接就根据公民的口头请求就直接为公民审理存在疑问的案件,而是会告诉公民必须遵从规定好的程序才能够完成所有的复议前提,很多公民对政府的事务本身就不怎么了解,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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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叔叔公司最近在查税务,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请问税务行政复议手续的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手续的程序有: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书面或口头意见。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复议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申诉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4.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复议调查人员在完成审阅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审查报告,复议委员会再进行集体讨论,综合出处理意见。
  
3.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形成的复议,结论而制作,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形成。
  
4.文书送达执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1.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二)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三)复议决定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四)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如申请人对复议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复议决定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二)复议决定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决定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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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因为纳税的问题,需要进行行政复议了,问一下大家关于纳税人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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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税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程序是: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在受理审查之后作出相应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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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律师,您好!目前有涉及一些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但是要走很多程序,目前有点迷。想咨询一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有什么程序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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