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谁都会遇到一些难事,一旦自己的经济无法承受时,除了找人借钱以外,就只剩下贷款。对于贷款大家都不会陌生,因为我们大多数人买房都会贷款,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许多人都会有一定的经验,那么,房子质押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房子质押贷款的流程
(一)签定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
(二)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
(三)货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
(五)贷款的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发展商帐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一)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二)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三)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对于我们当事人来说,房子质押贷款已经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的措施,对于这类贷款自己心中一定要有法律规定的储备,一旦所签协议存在争议,自己辛苦得来房子就会被他人拿走。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