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因多名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请求确认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主债务人赔偿租金损失、支付剩余车辆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抵押合同等全套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初始困境是主债务人违约事实明显,证据对被告不利。王彦栋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精准梳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抗辩。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的抵押合同效力问题,律师指出虽然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原告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张其他权益。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原告,相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三名合伙投资人请求确认被告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无效,理由是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合伙收益。被告辩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提出恶意串通的指控,且原告有质疑协议效力的诉求。王彦栋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从合同相对性和事实认定角度抗辩。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的恶意串通主张,律师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中,原告集体企业请求确认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依据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认为拆除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未给予合理补偿。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的初始困境是面临原告的行政诉讼和赔偿请求。王彦栋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围绕主体资格、起诉期限、行为实施主体、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抗辩。庭审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为拆除行为主体,律师依据当时有效的拆迁管理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指出案涉项目拆迁主体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非被告。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从这些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调查事实,挖掘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如在建设工程执行案中通过再次调查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对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针对性抗辩,如在行政诉讼案中依据拆迁法规明确责任主体;三是围绕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如在合伙协议案中针对恶意串通和主体资格问题进行有力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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