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个现代社会当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它是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的,因为毕竟现在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大,涉及到的一些经济纠纷的数量也比较多,一旦法定代表人触及到这方面的问题的话,将会带来不利后果,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责的方法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责的方法包括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商事判断规则”,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一项商事经营判断和决策时,如果出于善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获得了合理的信息根据,那么即使该项决策是错误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免于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事判断规则”,司法实践对此理解也存在争议。我国公司可以考虑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该索赔或责任的行为必须是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 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2、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风险。
3、建议公司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均有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责任风险保险,当董事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避免董事个人的财产风险。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购买责任保险,以尽可能得降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二、总结
小结:以上仅简要阐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规避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设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仔细思考。而且,任何风险防范制度的设计,都不能使得故意违反法律,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规避法律风险,关键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的利益。
在我们国家想要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b则的话,可以建议公司设立相关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也就是为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购买一定的保险,其次就是也可以在股东协议或者是章程当中增加相应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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