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师傅是江苏人,2020年4月27日,经人介绍进入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中国XX集团将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师傅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然而,5月5日下午1点多,张师傅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师傅受伤后向公司汇报,公司表示愿意赔偿让他回家休息。可当他再次协商赔偿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师傅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这案子对刘X来说可棘手了。如果被判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那他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自认倒霉,直接赔偿了,但这其实可能是个大坑。刘X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找专业律师帮忙,他找到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又和刘X沟通,了解案件经过以及每个被告的地位和角色,还听取了刘X的意见。
刘律师发现关键一点,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由别人决定,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审理过程中,刘律师以此为抗辩理由,提出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师傅作业,张师傅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公司、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被驳回。另外,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样被驳回。
无独有偶,蔡先生也遇到了劳动纠纷。他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他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公司只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先生委托刘欢律师起诉公司。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先生劳动报酬62687元。
这两个案例给咱们提了个醒:
第一,遇到劳动纠纷别慌张,要及时收集证据,像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这对维护自己权益很关键。
第二,明确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稀里糊涂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第三,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找专业律师帮忙。
生活中遇到劳动纠纷很闹心,但只要咱们懂法、用法,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会给我们公正的结果。本文案例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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