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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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上,因国家权力而发生的一系列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要去规范实施程序,就像是和征地制定的相关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的话,也是会让征地工作带来更多的社会隐患。在山东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办法当中就明确提出了好几条意见,主要是要求规范征地的程序,已经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要得到很好的落实等内容。
山东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办法是什么

事实上,因国家权力而发生的一系列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要去规范实施程序,就像是和征地制定的相关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的话,也是会让征地工作带来更多的社会隐患。在山东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办法当中就明确提出了好几条意见,主要是要求规范征地的程序,已经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要得到很好的落实等内容。

山东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办法是什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

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

(二)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各市、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三)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各市、县(市)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三、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

(一)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地在征地实施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倾听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加强征地舆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做好舆情引导、回应和处置,为征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市)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被申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诉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记载附卷,不再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勘测调查清点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于上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其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综合运用协调、听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涉及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证据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

(三)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就近、及时、便民”的原则,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将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政策、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等信息列为主动公开的内容。

四、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群众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指导村居组织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和养老保险方案并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在山东省政府统一出台的相关安置补偿的意见当中,重点还是要求不管是市县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对于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要落实到实处的,但是在征地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实际性的问题,比如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落实还是比较欠缺有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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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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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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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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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山东省在省内征地的补偿标准,紧跟国家的相关政策,将征地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征地的土地类型,严格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的。征地的纠纷,由于之前引起了很强的社会舆论,国家对其非常重视,补偿的一些标准流程也是实行严格监督,与处罚机制并存。
高速山东征地补偿怎么算
[律师回复] 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3、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4、《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土地托管、领办合作社为切入点深化供销社改革。山东省正在逐步缩小农民的征地范围,原则上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征地,山东省也在逐年提高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目前山东省平均补偿标准是每亩地4万元,这一标准还将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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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地铁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2、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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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3、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4、《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土地托管、领办合作社为切入点深化供销社改革。山东省正在逐步缩小农民的征地范围,原则上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征地,山东省也在逐年提高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目前山东省平均补偿标准是每亩地4万元,这一标准还将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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