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混同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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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也是在支持企业的创办,那么所有的企业在建立和运营时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如果触犯也将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处罚,公司法人格混同一般来说会分为财产的混同、业务的混同以及人事的混同。
公司法人格混同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也是在支持企业的创办,那么所有的企业在建立和运营时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如果触犯也将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处罚,那么公司法人格混同是什么意思?一般来说会分为财产的混同、业务的混同以及人事的混同,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一、财产混同。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二、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三、人事混同。

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但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了,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一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在企业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从而产生数个公司间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有也回答了公司法人格混同是什么意思,每个企业在运行时,都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如果企业擅自违反法规操作,不仅会对自身的企业带来伤害,还要收到相应的处罚,在这里也是劝告各位,一定要做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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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混同是什么意思?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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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人格混同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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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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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格混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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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混同是什么意思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法人混同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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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财产混同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混同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案情简介 原告: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甬公司) 第一被告: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心缘公司) 第二被告:汤健、王海芹、郑连英、陈红英 第三被告: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伟公司) 7月,原告天甬公司与被告宝心缘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由宝心缘公司指定”。之后,天甬公司陆续向宝心缘公司及其指定的宝鑫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圆公司)提供纺织品原材料。其中,被告宝心缘公司由汤建、王海芹夫妻二人开办,经营中大部分货款均由王海芹的个人账户汇出,且公司会计账目非常不规范,存在虚列“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的现象。而宝鑫圆公司是由汤建、王海芹夫妻及被告郑连英、陈红英共同设立的,并于11月已注销。 另外,汤建、王海芹夫妻二人还开办了被告定伟公司,定伟公司与宝心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均为汤建,经营范围基本重合。定伟公司所在地悬挂有宝心缘公司门牌,且定伟公司是“宝心缘”商标的注册人,宝心缘公司对外宣传也基本使用定伟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截止5月,宝心缘公司欠原告470万元货款,并向原告确认了对账单和还款计划,付款33万元后,剩余货款无力偿还。天甬公司遂诉至,请求宝心缘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37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第一被告汤建、王海芹夫妻控制公司资产,擅自运作公司资产,将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与宝心缘公司的资产混同,故股东汤建、王海芹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被告宝鑫圆与宝心缘公司是关联企业,且原告也为宝鑫圆公司供应了部分货物,故宝鑫圆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已注销,但未经过清算程序,故股东郑连英、陈红英应当对宝鑫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被告定伟公司和宝心缘在股东、经营范围、生产场所对外宣传上基本一致,且宝心缘公司的商标注册人是定伟公司。故宝心缘与定伟公司存在着混同,定伟公司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被告观点:公司对外经营,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观点:原告是与宝心缘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宝鑫圆公司。宝鑫圆和宝心缘公司是相互的企业法人,两公司股东、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均不相同,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宝鑫圆公司已经过法定程序注销。故要求股东郑连英、陈红英承担还款义务存在主体的不适格。 第三被告定伟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观点 争议焦点一:汤建、王海芹是否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为: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汤建、王海芹夫妻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宝心缘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故汤建、王海芹应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二:宝鑫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注销之后,股东郑连英、陈红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为:原告天甬公司的合同对象,收款对象以及结算对象都为宝心缘公司,虽然原告向宝鑫圆公司送交了部分货物,但该送货方式符合原告与宝心缘公司所签购销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认定宝心缘公司与宝鑫圆公司资产混同,宝鑫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陈连英、郑红英也不对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三:定伟公司是否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为:宝心缘公司与定伟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范围混同、经营场所混同、对外宣传混同的状况,因此,能够认定宝心缘公司与定伟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故定伟公司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判决: (1)被告宝心缘公司支付原告天甬公司货款437万元及利息,被告汤健、王海芹对被告宝心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定伟公司对被告宝心缘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天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读 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但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即指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导致外界无法分清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发生交易。实践中,公司人格混同表现形式主要为公司财产、经营业务、组织机构及人员等方面的混同。 此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应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或其他公司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败战总结 被告宝心缘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股东汤健、王海芹仅应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何本案中却被责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看似无关联的定伟公司,又为何不幸“躺枪”成为被告? 原因是: 首先,股东汤健、王海芹滥用其有限责任和控制公司管理的便利,通过个人账户运作公司资产,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彼此、相互转移,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法人与股东人格混同,同时侵犯了公司法人人格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虽然定伟公司与宝心缘公司表面上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但是两个公司的股东、经营范围、生产场所和对外宣传上都基本一致,两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及业务经营上存在混同,宝心缘及定伟公司的意志均无法体现,误导了原告。因此,定伟公司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中小企业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重视不足,容易受股东个人的高度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人格的不。 (1)因财产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的情形有:企业主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关联公司的成本由一个公司承担,而盈利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等;公司经营场所、主要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与其股东、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基本同一;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财务公章的混用,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因机构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交叉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间,通常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相互兼任、统一调配,参与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员一致。甚至子公司没有管理层,母公司管理层即为子公司管理层存在等情况。 (3)因业务混同,致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主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丧失意志;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共同业务,由一方实际控制和实施等。 (4)人格混同不仅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产生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主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5)“一人公司”对财产的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与股东之间更容易混同。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对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支招 中小企业应早日意识到人格混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规范化经营。否则将留下巨大隐患,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1)保证公司财产 公司应该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区分各自的营业场地、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 (2)保证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应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 (3)保证公司经营 公司应保证在民事活动中有意志;单独进行交易,避免交易行为中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 (4)一人公司应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人公司对其股东会决议要求必须满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公司备案三个条件,而且每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5)企业走向集团公司的同时,必须注意规范化运营 明确“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关系,避免“集团”成员人格的虚化。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一定要有合理出处,并有规范的财务和税收单据,防止合法的关联交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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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混同是怎样的意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法人混同是怎样的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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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该怎么证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法: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 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 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3、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务业务混同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有时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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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债务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混同,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
广义的混同,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混同之外,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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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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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应该怎么证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法: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 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 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3、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务业务混同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有时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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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证,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收集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证,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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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有哪些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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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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