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薪酬是如何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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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长如果未经股东会授权,则无权决定公司董事的福利待遇。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违反队公司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可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薪酬是如何确定的?

在稍微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里面,都会设有董事长这个职位,董事长的权力很大,全面主抓公司经营,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来说,公司法人都是由董事长担任的,现在很多新闻爆出董事长天价年薪的消息,那么,《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薪酬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薪酬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长如果未经股东会授权,则无权决定公司董事的福利待遇。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违反队公司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可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董事长的职权有哪些?

由于董事会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可以行使的职权是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的。董事长是董事会这个机构的选举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会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并不是一个个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三、董事长是如何产生的?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长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属于公司的职工,《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薪酬是由股东会议决定的。通常上,每年股东会议召开的时候,都要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做出表决,一般是年薪制。董事长领取报酬的同时,要积极的发挥作用,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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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行“
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3.第3行“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4.第4行“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7.第7行“
四、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8.第8行“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9.第9行“
六、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10.第10行“
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
1.第11行“
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
2.第12行“
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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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内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5列=第1-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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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4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0,将其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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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岗位薪酬标准时,
首先要根据该岗位对本单位的贡献程度大小来确定该岗位的高低,即该岗位对本单位如果非常重要,则其薪酬标准相应较高。反之,则不然。
二、稀缺性原则
稀缺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岗位标准时,除了
首先要考虑该岗位的重要性程度外,
其次还必须考虑该岗位任职资格的可替代性,即该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是否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或稀缺性,亦即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否需要具备一般人不可能具备的特殊能力。如果该岗位虽然很重要,但是一般人都能胜任,则不应该给予较高的标准。
三、复杂性原则
复杂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岗位标准时,
最后还必须考虑该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即从事该岗位工作的程序是否比较复杂、繁琐,或劳动量和劳动强度较大。如果某项工作虽然重要性和稀缺性都不是很突出,但是显得特别复杂,则应该相应的给予较高的岗位工资。
以上三大工资设计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其优先顺序,并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权重。但具体如何加以利用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以上是对在我国这个薪酬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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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之前在公司加班,公司要求加班会给工资的,劳动法规定加班薪酬时间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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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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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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