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收集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证
明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的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等;
尽可能收集企业与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比如发票的抬头信息、签收单签名信息等。
2、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有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
实地调查企业的办公场所,也可从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及对外交往的联系情况入手,或者请求法院调取企业的财务账簿等。
3、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业务混同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内部表现,一种是外部表现,但一般内部表现很难被外人发现。而通常我们所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部表现。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清单等交易凭据。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
1、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第一、人员混同。
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
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
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
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财务混同。
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2、不同公司间人格混同的情况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
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交叉持股引起的控股问题。
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综上所述,公司经营应当坚持股东与公司法人主体分离原则,如果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发现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情况,通过合法证明,可以主张债务权利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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