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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月的一天,俞X收到顾XX不想卖房的消息,此前它为履行合同,其岳父还贱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这让俞X焦急又无奈,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接手案件,审查合同
律师胡多兵,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过百余件相关案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它接手俞X的案件后,仔细审查《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合同虽有俞X与顾XX的签名,但共有人签章一栏空白。胡多兵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准备。
法庭辩论,据理力争
开庭时,被告金XX、顾XX辩称合同未成立,且俞X无权主张中介费。胡多兵依据合同法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胡多兵认为虽然房屋为三人共有,但顾XX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顾XX代表全体共有人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时中介在场应知晓相关规定,表见代理理由不成立。同时,房屋未交付、未登记,俞X主张的善意取得也不成立。
判决结果,总结经验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因共有人未书面同意,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驳回俞X的诉讼请求。胡多兵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展现了它在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胡多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它深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共有人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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