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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省大连市,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因案涉工程虽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不予核发部分工伤待遇,且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吴X遂与用人单位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此时,辽宁大连刘瑶律师介入了此案。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伤认定文件等。她发现,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刘瑶律师反复核对社保录入时间和吴X受伤时间,确认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明确了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答辩意见。
挖掘细节确定工资基数
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且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刘瑶律师并没有轻易放弃,她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转账记录、案外人的微信转账情况,试图从这些细节中找到突破口。同时,她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发现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最终,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相关工伤待遇,为吴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在刘瑶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此案不仅维护了吴X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办案时重视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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