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侵权执行我共有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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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受理案件,做出判决后,无法执行的,法院一般会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被执行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侵权执行我共有财产怎么办?法院侵权,公民可以提出抗诉,向检察院反应情况,依法维权,具体情况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法院侵权执行我共有财产怎么办?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受理案件,做出判决后,无法执行的,法院一般会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被执行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侵权执行我共有财产怎么办?法院侵权,公民可以提出抗诉,向检察院反应情况,依法维权,具体情况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法院侵权执行我共有财产怎么办?

配偶不是直接侵权人。侵权而引起的赔偿属于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谁侵权谁负责,侵权人的配偶不是侵权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的侵权债务,是基于夫妻婚内财产的共同共有,而不能把夫或妻一个人侵权,视作夫妻共同侵权。

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不只限于对财产的执行。在执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除了执行其财产外,还有可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目的是让债权人履行执行义务,但这些措施无疑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名誉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把侵权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意味着他们也可能遭受同样的执行措施,而所有这些仅仅是因为他或她是侵权人的配偶,笔者认为,如果对他们实施非财产性的执行措施,有失公平。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小编给大家分析了法院侵权执行我共有财产怎么办这个问题,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该分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分割好再执行。如果法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抗议,要求对法院的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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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一般依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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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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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家庭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这个时候就是如果说一方不愿意对这个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话,那么就是可以进行这个强制执行,一旦这个法院强制执行了,就必须把这个财产进行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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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有财产中,按份共有的性质最普通,不受权利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限制,因而其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典型代表性,因此本文重点阐述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构建。结合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按份共有财产执行程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执行前期准备工作
1.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告知其他共有人,确保后段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很关键,也是《查封规定》的明确要求,人民只有对被执行的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才能取得进一步处置的权力。
2.查明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一般情况,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但也有可能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还有可能原来有约定,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其他共有人恶意串通故意降低其份额。这些情况都需要一一查清,为执行工作扫清障碍。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财产份额的确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处理: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为准;执行开始前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执行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确定出资额,但事后各共有人协商一致,且确定被执行人份额超过平均数的,亦可从其约定。
3.查明共有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主要查明:有无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有无约定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共有财产的处分有无特别约定等。
(二)召集共有人进行协商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事先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以充分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协商活动相应要体现出的意志,即一般应由负责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在尊重各共有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予以适当引导,以提高协商的效率,最后协议的有效性还要由来认定。同时,由于牵涉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还应由债权人认可。这里要着重强调两点:一是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作为执行的对象后,被执行人即对其失去了绝对控制,不能容许被执行人有任何干扰协商的行为,在不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代替被执行人作相应的意思表示;二是分割方案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不要求全体协商一致。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割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处分,应当适用该条的规定。
(三)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分割
各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形成多数意见,在此情况下,是应告之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还是可以依职权径行强制分割,理论上颇多争议,实践中各地也操作不一。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可依职权决定强制分割。理由有:

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这些规定表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或份额的转让有较大的自主权,依职权强制分割也是应有之义;

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按份共有份额确定,分割方式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分割也相对容易,但如果要进行诉讼分割,无论对于共有人,还是申请执行人,无不耗时费力,对来讲也是案件久拖不决;

三,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尚有救济渠道。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强制分割所做的处理行为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分割共有财产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第一步,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提高效率,这一过程可与协商会一并进行。举行听证会应组成合议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
2.第二步,确定分割方案。听证后,合议庭经研究,以共有财物的性质为依据分别确定分割方案。对于可实物分割的共有财产,应直接裁定将实物按份额分割,如其他共有人较多的,可以考虑先将被执行人份额所对应部分分割出来。对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则可视情况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裁定强制转让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的方式进行,先通过评估确定保留价,流拍时可降价再拍卖一次,如再次流拍,可以发布变卖公告进行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还可以以被执行人所占份额抵债;二是裁定强制拍卖共有财产。若强制转让共有份额不成功,可考虑将共有财产整体拍卖,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
第三步,对部分按份共有财产进行诉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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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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