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要收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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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现在可以发现,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依然没有下降,很多的人依然觉得投资房地产是一件有赚不赔的投资,因此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虽然国家不断的进行调控依然无法减退热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要收费吗?这个国家暂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要收费吗?

我们现在可以发现,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依然没有下降,很多的人依然觉得投资房地产是一件有赚不赔的投资,因此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虽然国家不断的进行调控依然无法减退热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要收费吗?这个国家暂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要收费吗?

这个国家暂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的绝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离到期还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现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在政策范围内调整。温州市国土局称,上世纪90年代,在土地出让政策开始执行时,该市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给予办理出让手续。

地方国土部门称,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减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价,让利给终端消费者

第二类方便管理和处置。重庆市国土局在解释为何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时称,因为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一个项目中若按商业、住宅最高出让年限确定不同出让年限,势必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带来处置困难。

第三类先试先行地区历史遗留问题。深圳、青岛等地由于在国务院发布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先试先行,出现了部分遗留问题。

深圳市相关部门称,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陆续到期,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部分住宅用地因开发商囤地等原因导致使用年限“缩水”。土地使用时间是从土地出让之时开始计算,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时间,但有的地方存在开发商捂地、层层转手等情况,一拖就是好多年;还有一些房地产项目规模较大,分多期建设,持续开发十多年,导致消费者购房时,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严重。

二,70年使用权到期是否无偿续期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目前多地政府续期缴费的法律依据都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规定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现在很多的拆迁的人员家里的房屋可以有三四套,因此很多的人觉得未来如果征收各种的费用或者是房产期限到期后没有补偿等等,未来的房子到期后没有的投资可能会变得非常的不划算,会影响我们的购买的欲望。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需要收费吗?这个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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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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