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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在施工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案涉工程虽已参保,但他的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陷入了绝望的处境。此时,他找到了辽宁大连刘瑶律师。
理清责任主体
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三年来承办近200件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她仔细研究案件后,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确定工资基数
对于工资标准这一关键问题,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刘瑶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引导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她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合理的计算方式,保障了吴X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吴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让他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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