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呼市出让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46人
专家导读 对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问题在生活当中是非常的常见的,各地区都对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对于呼和浩特市关于国有土地时候用权出让暂行规定的内容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签订出让合同,并且由市、县级的代表人与土地使用证进行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呼市出让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问题在生活当中是非常的常见的,各地区都对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对于呼和浩特市关于国有土地时候用权出让暂行规定的内容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签订出让合同,并且由市、县级的代表人与土地使用证进行签订。

呼和浩特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区、旗县、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各类自然资源、矿产、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在出让范围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或旗、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的使用权按照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提供给土地使用者依法进行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由市或旗、县土地管理部门(出让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签订。

第七条出让地块及用途、年限、价格和其他条件,由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具体报批程序和附送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一般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九条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决定。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协议出让金数额和用地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是指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出让人与竞投中标人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参加竞投人应价,出让人与价高者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受让人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向出让人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自签定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中标或者竞投失败者所交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之日起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出让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出让人应返还定金、保证金。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让期间,受让人需改变出让合同所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事先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核准后变更,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或旗、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再按本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出让。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年地租标准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使用年限、已投入土地的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出让方式等因素确定。建成区基准地价未包括的范围,则应由有权评估地价的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旗、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年地租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十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对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仍采用划拨的方式。

第十八条划拨土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联营联建、交换和赠与等),持有关合法证件,依照本规定与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地价评估,报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地价、批准土地处置方案、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改组涉及到企业破产、拍卖、兼并,必须经过地价评估,报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地价、批准土地处置方案、补交出让金或年地租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法律规定继续实行划拨外,其余一律依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年地租。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的几种方式(出让金交纳的几种形式):

(一)用地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可以采取向政府交纳年地租的形式;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结构调整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兼并或者企业分立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企业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到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等原因而终止。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由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续期时,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

第二十八条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出让合同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其补偿金额应按照出让合同的余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协商,也可与受让人协商将其他地块进行交换,但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的形式及收入的管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的内容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了非常细致的描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肯定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并且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有规定,规定的是需要满足市县级以上的代表人才可以进行签订,如果续期的时候是需要申请的,并且重新签订合同。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7.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4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呼市出让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1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7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4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6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6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3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5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7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0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6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4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呼市社保局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呼市社保局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信息、工作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双方协商的情况来处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内容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内容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内容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等这几个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以及转让的方式和相关的程序都包括在内。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新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有个同学的弟弟,最近被人拜托暂时保管一片土地,由于没有类似经验,想问下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方法
[律师回复] 另外,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方法还有以下补充: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呼市出让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