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可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先生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是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律师与陈红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本案。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核心争议脉络。朱秀芳律师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她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以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先生支付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缪先生制定,在缪先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先生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住这几点:
第一,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第二,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只要我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留存好关键证据,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缪先生,在朱秀芳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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