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植被破坏,要求支付77152.4元补偿费,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原来,2007年阿XX与案外公司签协议允许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又和包括他在内的牧民协商,在59.5亩草原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后来矿场废弃,植被未恢复,补偿费也没给够。
这案子的难点在于,阿XX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诉讼,而且其主张的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拆除建筑恢复植被的诉求是否该支持,都存在争议。阿XX差点因为不了解破产程序的规定,让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某矿业公司委托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有深厚法律功底和丰富行政执法经验。她接手案子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阿XX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公平受偿”原则。
丁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违法,阿XX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实体上,对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阿XX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证据,还依据《草原法》说明恢复植被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无法履行的情况。这关键一步,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全面削弱了阿XX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阿XX的起诉。这告诉我们,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应按规定申报债权,不能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
还有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合伙经营烘干厂等业务,但没签书面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薛XX起诉冉某某,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冉某某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薛XX在合伙未清算时能否径直分割款项,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薛XX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证据不足,而且他此前曾以某农业公司名义就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前后主张矛盾,存在滥用诉权嫌疑。
丁婷律师团队接手后,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薛XX滥用诉权,结合另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论证其举证不足以支撑诉求。还精准适用法律规定,说明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提醒我们,合伙财产分割要先清算,不能随意主张分割。
第一,在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债权人一定要按规定申报债权,别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第二,合伙经营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财产分割要先清算。第三,打官司要提供充分证据,别滥用诉权,不然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生活中法律纠纷不少,但只要咱们懂法、用法,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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