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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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辩护能确保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从现阶段来看,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制度环境不完善、律师辩护难度与代理风险增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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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吗?

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冲击了以往传统的辩护制度,给律师执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和机遇。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辩护能确保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从现阶段来看,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制度环境不完善、律师辩护难度与代理风险增大等。在今后发展中,需要出台严密的细则来落实律师的参与问题,并要求律师提高应对能力。

一、律师的积极作用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三性”要件

“认罪”的核心内容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追诉人自愿供述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其要求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认罪的自愿性;二是认罪的自愿性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三是被追诉人对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认知符合明智性。律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明智性。

一般情况下,被追诉人不具备法律常识或者因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难以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专业律师介入。

(二)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

被追诉人牺牲了正当权利如法庭辩论程序等的利益,则就应获得相对的实体性利益,否则就不符合利益和权利的对等原则。所以应该给选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相应的利益。律师代理被追诉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被害方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包括争取在侦查阶段适用较宽和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获得轻判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赔偿数额等。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不主张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因为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倾向于获取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怠于行使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作出自愿认罪供述。相对而言,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可以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终结所作的起诉意见书上写明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有助于获得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根据试点方案,律师可以对“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提出建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实际上会给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当案件可能存在实体上无罪或程序上无罪的疑点时,案件的审查程序实际上起着最后的“把关”作用。例如,当案件处于罪与非罪边缘时,有些被追诉人会选择从一般社会评价的角度认为自己犯罪,并自愿认罪以求减轻处罚,律师参与能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办案机关选择规则完整的普通程序严格审查案件,防止无罪的被追诉人受到刑事追究。即便律师了解到被追诉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且有可能根据疑罪从无或排除非法证据获得无罪开释的,律师也可以建议被追诉人放弃认罪认罚,选择无罪辩护来开脱罪名。此外,《试点办法》中还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生效判决作出前,案子还有变动的可能性。律师的有效辩护可以帮助法官在最后关头发现疑点,避免最终形成错案。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律师在一件案件中的作用可以是至关重要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被告的法律行为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法官进行陈述,尽量为被告减轻处罚。而认罪认罚由律师提出,更好的保障了被告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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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在省、部属各类企业职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由谁来举证
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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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一定要有证据充分,并且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程序则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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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一定要有证据充分,并且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程序则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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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由谁提供,要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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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款的原因是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提成规章就成为关键问题而劳动者要求支付提成款的主张,隐含着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的事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就谈不上用人单位支付提成款的数额问题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是因为劳动者要求支付的提成款数额过高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该属于减少劳动报酬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一方对其认为合理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举证不能,或者未举出充分的证据,是否就一概认可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数额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劳动者至少负有说明其主张数额的计算依据的责任,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数额如果明显不合理、明显没有依据,仍应按照可以查明的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反之,劳动者主张的数额符合常理,用人单位一方仅仅抗辩认为过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在哪里,就应当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数额当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却不妨碍劳动者对同一问题也享有举证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举出某些证据证明劳动者所主张的数额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时,劳动者一方完全可以举出反证予以反驳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款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或者内部规章足额支付了应付的提成款,也应由用人单位一方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属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理应由用人单位一方负举证责任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答案是不可以的对于很多销售人员来说,提成款是他们工资的主要部分,如果提成款被单位克扣,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会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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