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认可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的。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说明我国法律不仅承认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可以被当作买卖合同。
二、签订认购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既然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就不能听开发商忽悠随便签订认购书,那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使用《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目前各楼盘出示的认购书都是由开发商或售楼方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少消费者缺乏有关法律常识,售楼方和开发商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在认购书中常设置一些有利于售楼方的条款,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吃亏。因此,购房者最好提前准备,使用规范的文本。
2、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
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消费者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
一旦开发商或房地产销售公司出现违约,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是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但如果是“订金”就不能要求双倍返还了。因此购房者要仔细看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防止开发商偷换概念,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款项。
4、认购书不应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如认购书中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谈不成的情况下,定金归与开发商。因此,认购者应当避免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条款,明确规定定金只作为本认购书的履行担保。
正规的开发商出具的购房认购书上面的约定,其实就和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要包含的条款并没有任何差别,只要买方已经按照认购书上面的约定把定金交给开发商了,此时业主就不能够再随意的违约了,因为标准的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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