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退休如果存在收入的话,那么误工费用是需要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
二、其他法律规定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退休还有没有误工费,对于退休人群的利益维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司法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可能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仅讲到了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所以,争论退休人员有无误工损失几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但是这里一定要将个人收入作个界定,就是退休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包括养老金,因为养老金不会随着受害人受到伤害而减少或停止发放,除非受害人死亡。
所以,笔者的意见一直都很明确:退休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又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受到伤害后在误工时间里有收入损失的,当然存在误工费。
我们知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国民的寿命也在不断地延长。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许多的退休人员在公司企业从事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且收入甚高。所以,只要退休人员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收入损失,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就应支持,当然误工费的具体数额还要结合相关证据来确定。
那么,法官审理退休人员请求误工费的案件就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么?回答是否定的。
虽然有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还从事工作,但毕竟在家安养晚年才是常态。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原告的年龄信息认真加以注意,对超过50周岁的受害人,在庭审中最好要对其是否退休进行询问和调查。
还有一种情况在审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案件上是不同的:若受害人未退休,只要其存在劳动能力和误工时间,则哪怕其举证不出任何证据,法院仍然要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只是数额的大小罢了,现行司法实践往往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支持;但是,若受害人为退休人员,哪怕其存在劳动能力和误工时间,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误工损失,则法院会对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
现代生活得了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退休了,退休之后有的人可能还在从事一些劳作,所以有着固定的收入,对于这部分的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是他人的行为,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还是需要进行误工费用的赔偿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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