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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起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直接提出诉讼的,作出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二、工伤认定的含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收到的损害或者是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以外伤害都属于工伤的范围内,一旦发生工伤,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中间的桥梁的作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伤的认定等相关的手续。用人单位也应当在工伤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进行积极地赔付或者是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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