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非货币出资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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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包括:债权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出资。非货币出资方式种类较多,在市场上的争议很多。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容易造成紊乱,因此这些方式越来越少被大众使用。
公司法非货币出资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非货币出资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债权出资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研讨会综述》)

(二)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于在以设定担保财产作为公司出资时,不存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因此,有观点认为,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即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我们认为,不能当然认为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无效,如果担保物权人同意,或者虽然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但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解除了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担保与公司出资是互不影响的。(参见张勇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关于该问题,其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了基本态度,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11条关于以设定权利负担股权的出资问题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最高法并未因设定权利负担而否定出资行为的效力,只不过要求出资人进行一定的补正。

(三)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将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公司出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公司属善意情形,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也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出资

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进行出资,出资年限届满之后出资人将土地收回,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争论。对此,最高法对辽宁高院的批复中指出:本案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认定在设立鞍山一工时,鞍山市政府将土地作价出资,作价限定了10年使用期。这可以表明鞍山市政府在投资时就是投入的10年土地使用权,并非以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10年期限届满之后,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已届满,而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并未作价用于公司,该部分不是公司资本的构成项,也不是鞍山一工的资产,发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将本不属于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回,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属于抽逃出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9)民二他字第5号函)

由于公司所使用的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种类越来越多,公司出资方负责人不能同一时间进行出资金额的管理,所以在突发状态很难很快进行转让手续,从而容易损失较大一部分的资金,从而减少公司大量的流动资金。所以公司应当明确非货币出资方式,从而保障相对固定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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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币利息的计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的买方拖欠货款的,卖方可以依据银行同期利率要求拖欠方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客户老是拖欠货款怎么办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发生多少笔交易,仅凭签收凭证或者结合买卖合同,可进一步证明实际交易的应付货款数额。 如果没有签收凭证,但有对账单的,也可以证明应付货款数额。 3、如果债权方的公司司已经向客户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且客户公司已经签收或者已经认证抵扣,那么债权方的公司可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补强证据,以增加案件胜诉的把握。 4、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客户公司一旦就诉讼时效提出异议,那么贵司将丧失胜诉权。因此,债权方首先要确认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方与客户公司之间约定过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货到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签收货物之日起算。如果有约定,那么诉讼时效则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已被拖欠货款的处理方法 1.文件:检查被拖欠货款的销售文件是否齐备; 2.收集资料:要求客户提供拖欠货款的原因,并收集资料以证明其正确性; 3.追讨文件:建立货款催收制度。根据情况发展的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函,按情况及时发出; 4.最后期限: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让客户了解最后期限的含义; 5.行动升级:将货款交予较高级的管理人员处理,将压力提升; 6.:成立公司内部的法律部,以法律部的名义发出催收欠款律师函,警告容忍已经到最后期限; 7.调节:使用分期付款、罚息、停止数期等手段分期收回货款; 8.要求协助: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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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价水平会计模式下非货币性项目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1、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即那些不具有货币性质,不仅以货币计量,同时还经过以其他计量单位(如实物单位、时间单位)计量的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  
2、在一般物价水平会计货币性项目有以下两个特点:  

1)以期末名义货币为等值货币和一般物价指数变动换算的各项目期末金融有所改变,但其原价值量并无改变。  

2)在一般物价水平会计货币性项目换算后的金额随物价变动的同时不产生购买力损益。  下面介绍一下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货币性项目分类货币性项目可以分成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负债两大类。货币性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货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金额的债权,有货币性流动资产和货币性非流动资产两类。货币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是将来必须支付固定金额货币的债务,也有货币性流动负债和货币性非流动负债两类。货币性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所得税等;货币性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货币性项目分析区分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货币性项目上所发生的购买力变动,计算货币购买力损益。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持有货币购买力损益。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持有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会产生购买力损益。而且持有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会产生购买力损益恰好相反。当物价上涨时,由于购买力下降,持有货币性资产会蒙受购买力损失,而持有货币性负债会获得购买力利益。反之,当物价下跌时,由于货币购买力上升,持有货币性资产会获得购买力利益,而持有货币性负债会蒙受购买力损益。  有时候,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划分,也要视为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预付货款,如果合同订明供货方提供固定数额而不是固定金额的商品,就不会受货币购买力变动的影响,应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如合同订明供货方提供固定金额而不是固定数额的商品,这些商品的数量随物价的变动而变化,预付货款就会受到购买力变动的影响,这时它就属于货币性项目。同样,预收货款也要根据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作出判断。
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
1、实物。即动产、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等有形资产。
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4、股权。
5、可转让的债权。

风险提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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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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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是货币资本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货币出资后,股东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实物等进行出资。 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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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律师回复] (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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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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