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十级。6月13日申请人离职,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梳理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仲裁审理中,公司未到庭,梁律师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证据,主张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律师意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
船舶工程公司工伤保险责任纠纷仲裁
2024年3月,申请人孙XX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9月14日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公司主张已分包工程,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还提起行政诉讼拒绝担责。梁律师针对公司“工程已分包”抗辩,指出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办出入证、发报酬,符合劳动关系要件。面对行政诉讼,律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工资标准,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申请人银行流水和出勤记录推算工资。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解除,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委托人谭X从包工头刘X处承接广州某电厂二期项目钢筋制安劳务工程,刘X因上游未结算拖欠谭X工程款。谭X委托梁律师诉讼,主张刘X及相关方支付164万元。案件存在合同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和证据链等难点。梁律师锁定结算依据,提交结算书;确立实际损失,主张补贴款不受工程结算进度制约;驳斥被告“工程未验收”和“受胁迫签约”抗辩。法院认定协议虽无效,但结算书可作为折价补偿依据,补充协议书有效,判决刘X支付工程款,郑X支付补贴款,委托人核心债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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