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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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证委托,办理手续就是到土地资源局拿一份委托书的标准格式,填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带上房产证和委托书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了。现在国家正在精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办理的流程,更好的服务民众,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

一、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委托,办理手续就是到土地资源局拿一份委托书的标准格式,填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带上房产证和委托书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了。目前的商品房通常均只有房产证。而私人自建合法住宅已经实行两证合一了。

所以,你只需办理房产证就可以了。

二、土地使用证的含义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以前我们经常说的宅基地也就是现在我们说的土地使用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因为当事人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的原因无法自行办理,需要进行委托办理,需要出具委托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委托书要如实填写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办理的相关事项就可以,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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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委托书怎么写?
本人_身份证号_现委托_身份证号_全权办理本人在_土地使用权_事宜,受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签章: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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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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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委托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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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证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委托别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委托书当中的内容应该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详细信息,委托的事项,结尾的部分应该注明委托书的有效时间,然后委托人的签名,还有就是委托书制作的时间,如果不是本人去办理的话,国土部一定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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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委托人怎样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怎样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委托人怎么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怎么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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