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时和日是否有明确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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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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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当中的时和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对于日期并没有规定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在日期当中也没有明确指出是否应该包括当天,所以对于行政处罚的很多时间上的要求还得参照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这样一来的话,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处罚法中的时和日是否有明确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中的时和日是否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其实对于行政处罚法当中的时和日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论,像是对于行政复议期间文件的送达时间就需要参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因为行政处罚的过程当中对很多环节都有时限上的要求,如果行政处罚法当中规定得不够明确的就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来处理,时和日的具体界定,行政机关还是占有很大的主动权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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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2004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当年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
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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