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快递员自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社保。他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遭遇账号和设备问题后,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却收到一份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他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面对如此复杂的劳动纠纷,快递员找到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自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快递员提出了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而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案件的难点在于,公司对待岗理由的表述前后矛盾。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而且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杨权法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个细节,收集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他抓住公司待岗理由不合法且前后矛盾这一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
最终,仲裁委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快递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快递员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像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二是当遇到公司不合理的待岗安排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加班工资的主张要有有效的证据,比如加班审批记录等。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当面临不公正待遇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在这个案子里,杨权法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不合法的关键,帮助劳动者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他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专注劳动工伤案件多年,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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