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原本在工地上好好工作,谁能想到一场意外改变了他的生活。2021年9月5日,曾先生进入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批灰工作,可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只给他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先生在工作时从铁架上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
因为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的事儿,曾先生和公司没谈拢,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又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要给曾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101184.97元,这可把曾先生愁坏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曾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朋友给他推荐了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听说邓律师从业10多年,处理过各类案件100余起,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曾先生仿佛看到了希望。
邓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错误,说曾先生没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而且后期住院是治疗自身疾病,护理和工伤无关;二是觉得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对,声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曾先生是唐某聘请的,公司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算存在劳动关系,曾先生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受伤,双方没条件签合同,工伤后没劳动所得,不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这些争议,邓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对于护理费争议,她重点研究曾先生的出院医嘱和病案资料,发现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这足以证明曾先生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护理,可公司拿不出证据。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争议,邓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某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工伤就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该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邓律师清晰地回应了公司的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代理意见。关于护理费,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就得支付护理费,结合曾先生的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和公司未举证的情况,一审认定护理费15714元合理。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明确公司和曾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合同,就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核算的金额合理有据。2023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先生顺利获得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各种理由逃避。二是员工受工伤后,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员工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三是遇到劳动纠纷别慌,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劳动纠纷中,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律师,就能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权益。本文案例由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邓泳怡律师提供素材,邓律师专注劳动纠纷处理,总能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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