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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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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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标准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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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

从总体来看,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抚慰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代表了三类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3、抚慰性原则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作为支撑和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根据损害情况等条件的不同,是有相应的执行标准的。针对财产或其他公民权利的损失,国家都会按规定的计算法则进行赔偿,国家赔偿通常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费用出自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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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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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法律依据)?是有限责任或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法律依据)赔偿债权人(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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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国家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是什么,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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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维护社会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的内容,想知道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民事执行法律依据的问题,相关解释如下:
  
一、程序法依据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
  
1、《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是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单项工作规定。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
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
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
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1
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单项规定。
  1
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单项规定。
  1
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10年):单项规定。
  1
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单项规定
  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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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
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13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
  
二、实体法依据
  
1、《物权法》:主要解决被执行财产产权的认定问题,以及担保物权问题。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担保法与物权法抵触的部分依照物权法。例如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是一样的地位,无先后之分。
  又如,就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方面,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199条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婚姻法》及其解释: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等。
  
4、《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涉及公司执行,揭开公司面纱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涉及购房者的优先权与建筑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顺序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lt;关于无证据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gt;的通知》(法[2012]151号)。
  其中规定了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应分别三种情形对待: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在处置前告知买受人或承受人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及预期风险,买受人或承受人自愿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的,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房屋因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无人购买,权利人亦不意愿接受的,可以执行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参照规章,对其说明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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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具体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因此,国家赔偿标准金额就是284.74元/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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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鉴定标准2024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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