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级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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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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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6级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五级、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70%,六级为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请示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是怎么样的?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实质上就是我们日常中所说的工伤赔偿申请,不要以为名字中加了“保险”二字就不敢申请。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将由用人单位自己来承担,因此劳动者可以放心地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1、申请主体: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消息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自行到有关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申请时间

我国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那么就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待伤势较稳定时应尽快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只有进行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才能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申请的地点

工伤认定的申请应当到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去进行申请。一般情况下,许多劳动者都背井离乡在外打工,工伤发生后有人却想着回到家乡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做法。在异地发生工伤,可以到异地的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申请的费用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申请的工伤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被扶持人生活费、辅助器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工伤赔偿可以申请的费用不仅包括住院时的费用,还包括出院后的一些必要费用,因此并不是出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再负担劳动者的医药费了,劳动者出院后依然可以享有工伤赔偿的相关待遇。

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有些用人单位一直拖延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这时要注意时间的限制,必要情况下应自己去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出来后,用人单位不愿负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劳动者可通过工伤认定的结果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

工伤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的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得先将员工送往医院治疗,工伤申请,应该书写申请书,还要提交医院的医疗证明等文件,如果用人单位不帮助员工申请的,员工自己或者是其家属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时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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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4级能得到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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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6级,能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治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7、三十三条、三十六条。难以安排工作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2,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6级伤残公务员工资待遇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下同)发生的。国家公务员中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补助80%,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异地长期居留,补助8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且造成生活困难的,属转外就医。 (二)定期体检费用支付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予以70%的补助、外出急诊就医的,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医疗费自付补助;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的诊疗费用,补助限额为10万元,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的部分,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三)医疗费困难补助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自付补助1、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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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工伤退休死亡待遇有丧葬补助金而且还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对于补偿的标准就要看当事人生前的工资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一般工龄越久,所得到的补偿就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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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
  
(二)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三)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四)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以上就是非因工4级残疾5级伤残有什么待遇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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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6级,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何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受伤职工本人月工作×60%(按月支付)备注:
1、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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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6级工伤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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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一6级伤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l一6级伤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下同)发生的。国家公务员中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补助80%,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异地长期居留,补助8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且造成生活困难的,属转外就医。
(二)定期体检费用支付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予以70%的补助、外出急诊就医的,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医疗费自付补助;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的诊疗费用,补助限额为10万元,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的部分,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三)医疗费困难补助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自付补助1、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l一6级伤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l一6级伤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下同)发生的。国家公务员中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补助80%,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异地长期居留,补助8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且造成生活困难的,属转外就医。
(二)定期体检费用支付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予以70%的补助、外出急诊就医的,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医疗费自付补助;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的诊疗费用,补助限额为10万元,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的部分,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三)医疗费困难补助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自付补助1、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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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鉴定5至6级有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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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6级残疾工伤有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前提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指不用上班,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养老医疗保险还是原单位交,工资正常增长,60%不也水涨船高吗。退休后按退休前最高的工资总额计算退休待遇,怎会不增长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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