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7天替代通知期工资是不合理的,除非前期有协商,另外还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说,只要不是劳动合同到期,个人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辞退这,并给与经济补偿金,1年赔1个月,不到1年赔偿半个月。在私企上班,如果不承认这个事完全可以去人社部门投诉。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的义务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负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无须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如双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司中予以明确。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天里也是给用人单位人员、岗位安排的调整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时明确同意辞职的请求,但需工作至30天后再离开,到临走那天办妥所有离职手续。恐怕就不会有这样的争议发生了。
劳动者在试用期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工资。劳动者想在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离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所以说用一个星期来替代通知期工资是不合理的,试用期间劳动者也是有工资的,除非在一开始双方谈的时候就规定好这些事情,否则的话都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来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劳动者是可以有劳动报酬的不论是工作七天辞职还是在试用期辞职用人单位都要按要求支付劳动者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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