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强险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3、护理费用
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
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因该项费用的支出是治疗工伤所必须的,也是工伤事故发生的后果之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住宿费
住宿费包括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费用。
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住宿费必为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已经支出住宿费的,应当取得住宿费支出的凭据,否则,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用。
7、营养费
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级伤残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当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时候,因受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所以享有被扶养权利的该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损害,此种损害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也应由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标准跟受害人的年龄有很大的关系,年龄越大赔偿的标准越少,正当青年赔偿的标准就稍微高一点。不过受害人如果不幸死亡,家里需要抚养的人也需要肇事者赔偿抚养费,不过这些费用肇事者可以让保险公司全权负责,自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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