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某某入职某建设公司当项目经理,签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发。可才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说缪某某工作表现没达到职位期望,3月5日就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还得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某某的其他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说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是缪某某简历造假、没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缪某某委托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处理这个案子。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某建设公司说缪某某简历造假。但缪某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知道他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也没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缪某某没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所以公司说缪某某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理由
公司以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个情况并不在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里。从公司给缪某某发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没有无故缺勤。所以法院觉得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制度依据,也没有事实支撑。
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公司说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还提交了相关通知和施工计划。但这些都没法证明已经送达给缪某某,或者是缪某某制定的,缪某某也不认可。法院认为公司的这个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能采信。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里都有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留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的解除理由没依据,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得谨慎行事,明确解除事由,留存好充分证据,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这个案子能胜诉,离不开朱秀芳律师的专业能力。朱秀芳律师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这为她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丰富的经验让她在这个案子中迅速找准了核心争议点,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避免了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
在办案过程中,朱秀芳律师指导缪某某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维权证据链。庭审时,她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己方观点。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朱秀芳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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