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入职当日即发生工伤的情况并不少见,王XX的遭遇便是典型案例。原告王XX于XXXX年X月X日第二次入职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担任保安,入职当日便在工作时受伤。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给后续的工伤待遇索赔带来了极大困难。王XX在被认定工伤十级伤残后,因被告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在这场维权之战中,陈步青律师的介入起到了关键作用。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从2022年至今。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陈步青律师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广大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
接受王XX的委托后,陈步青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入职当日即发生工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极短,且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为了给王XX争取最大利益,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他仔细核算了各项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据此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面临着诸多当事人常见的痛点。一方面是信息不对称,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程序拖延的风险,如果走诉讼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陈步青律师针对这些痛点,主动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一方面向被告方阐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也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积极推动调解进程。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合理权衡,既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又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创造条件。最终,本案经江苏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81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
陈步青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度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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