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珠海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郑捷峰律师代理公司应对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仲裁请求。该案件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郑捷峰律师所在的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郑捷峰律师执业至今,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他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秉持“为者常成,笃行致远”的执业理念,注重行动解决问题。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几个情形。首先,申请人已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被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然而,郑捷峰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财务向申请人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现有证据也未充分体现家住河南郑州的申请人平时如何接受在珠海办公的被申请人实际的用工管理。
而且,申请人认识相关人员并通过其为被申请人对外销售业务,并不等同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员工接受工作安排。申请人前期打卡,后期又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这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即便相关人员向申请人发送《员工档案表》,以及申请人向其发送《离职证明》并要求盖章,但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填写《员工档案表》并提交给被申请人,且填写《员工档案表》的行为不代表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加之被申请人未回应申请人要求在《离职证明》上加盖公司公章的事宜,这些情形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即便申请人提交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的身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证人证言。
郑捷峰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最终使得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申请人实际接受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未能体现申请人需遵守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未能体现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法院对申请人关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驳回了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包括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旅报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全部仲裁请求。郑捷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展现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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