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其评估机构选定未履行法定协商或法定程序,这一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了该报告的合法性和结论有效性。2016年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凭借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证据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李超律师深知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从一开始就密切关注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的合法性。
秦XX等三人因不服二被告的行政赔偿相关处理结果,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李超律师接案后,立刻展开行动。2016年执业至今的他,在行政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方面。他申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评估总值907.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XXXX6200元。然而,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李超律师积极为原告权益奔走。当二被告提出上诉理由时,李超律师针对其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案涉宅基地及房屋1994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被确认违法,二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他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人员对二被告的异议已作出合理解释,二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该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李超律师的意见。法院最终认为,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且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结合评估时点与实际赔偿时点的房价涨幅,一审在评估价基础上上浮10%合理;国家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原告居住条件和原有生活水平,一审确定的赔偿范围(房屋价值、评估费、酌情认定的室内物品损失)和赔偿方式(货币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100XXXX6200元。李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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