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藏日喀则,有这样一起事实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维权案件。当事人李XX于2023年X月X日起在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2023年XX月X日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XX月X日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撤销工伤认定。李XX委托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等提起上诉。
卓玛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六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她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工伤认定等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面对这起案件时,卓玛律师深知其中的复杂性。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李XX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及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问题。一审判决后,卓玛律师制定了上诉代理策略。在证据补强方面,二审中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且指出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
卓玛律师在法律适用上也有着精准的把握。她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在事实论证方面,她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卓玛律师凭借着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作用。她始终以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来对待每一个案件。起她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起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律师,还曾被聘用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等多个职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卓玛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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