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
双方诉求及理由
上诉人XX公司
1.撤销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改判颜XX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XX公司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工作不受XX公司管理,XX公司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被上诉人颜XX
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正确,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公司撤出后,XX公司的XX及李XX要求工人为XX公司干活,此时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1.工作管理方面:2024年10月24日后,颜XX等人工作由XX公司员工李XX负责管理。
2.工资发放方面:颜XX的工资由XX公司发放。
3.医疗费垫付方面:颜XX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由XX公司垫付。
4.退场情况: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左右撤出施工项目,但XX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也不能证明代付工资和医疗费的主张。
法院的认定逻辑
1.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本案情况分析: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XX公司垫付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XX公司虽主张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律师介绍
这个案子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核心业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他还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法律建议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要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要规范管理,明确与劳务分包方的责任划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李岩律师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合理。在众多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李岩律师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的执业理念和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为当地的法律服务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相信在未来,李岩律师将继续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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