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原告方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提交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等,引用的法律条文为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有完整的供货及对账证据,被告虽提出“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证明对账人离职后对账行为无效,也无法证明存在串通虚构货款的情况。
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该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还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庭审中,对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的质证是关键交锋环节。被告坚称对账人离职后无权对账,而杨杭川律师指出,被告书面指定了该人员负责对账及结算事宜,其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关键争议焦点,如本案中的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抗辩;二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用充分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三是对对方提出的不合理主张进行全面驳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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