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补偿金年限怎么计算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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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方式主要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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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经济补偿金年限怎么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综上所述,单位在给付劳动者带有过错赔偿性质的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是需要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因为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久就说明为单位贡献的力量就越多而必须相应地支付更多的补偿,但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到一年的员工就需要按照满一年来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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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
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如:用人单位在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情形: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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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问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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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是计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吗?
[律师回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经济损失数额”几种,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作了规定而没有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的数额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高血压获取重大突破!口臭!!口腔溃疡!!全国名牌高校联合扩招二折提货,千元做老板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应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
一、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即因侵权使被侵权人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或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有两方面:
首先,既然是判断下降就肯定存在一讥郸罐肝忒菲闺十酣姜个参照物,即对不发生侵权状态下正常销售量和价格的预期,所以使用该方法就必须对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精确程度是非常难以掌握的。这种预测与企业的盈利预测十分类似,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发表的审核意见仅仅采用“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等语句,而不会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测还能够实现,那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销售量和价格的定量预期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很难判断这种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确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我们对未发生侵权时的销售量和价格进行预测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条件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客户资源、行业环境等外部条件和生产正常等内部条件。而当这些预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就根本无法区分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权行为引起,以及侵权行为带来的下降是多少,那么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了。综上所述,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方的销售量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那么该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权方处于生产成熟期,则适用该方法将会比较准确,反之如果是处于生产发展期或是衰落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同时也应注意,因为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预测时还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发现有除侵权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应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准确计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局限性:
首先,以侵权方的利润作为损失额实质上就是假定知识产权能够给被侵权方带来同样的收益,而这种收益被侵权方非法取得了。但是问题在于同样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企业使用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收益,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运作,如市场营销策略、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即使使用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两个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大不相同。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也会给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带来完全不同的盈利。甚至有时侵权方为了抢占市场而宁愿采取零利润或负利润的手法,所以侵权方的利润并不能准确反映被侵权方的损失。
其次,如何计算侵权人的利润也存在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收入的确定可以参照《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合理成本则难以准确计算,开支是否合理,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裁量。即使在会计核算相当规范的企业如何区分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哪些是用于合法生产、哪些是用于侵权行为都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很多侵权企业根本没有完备的核算制度,这种计算更没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具有相似的利润率水平则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法,如果在发现并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后双方利润率水平相似,也可采用。在计算合理成本费用时应特别注意,如需分摊成本费用则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用尽量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果侵权方利润率畸高或畸低,但条件限制只能采用该方法时,可考虑使用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即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投入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开发人员工资以及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损失额。该方法致命的缺点在于,以研发成本来衡量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以研发成本来衡量知识产权目前能给被侵权方带来的收益,而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超出一般利润率水平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也会远远大于企业原始的开发成本。而且原始研发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只能反映研发当时的开支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企业重新开发相同的知识产权所需成本都会完全不同。显而易见,以过去的研发成本来衡量现在的收益是缺乏依据的。如果侵权发生的同时,被侵权方仍在使用知识产权生产产品并获得利润,就意味着原始研发成本带来的收益属于被侵权方和侵权方共享,那么以全部的研发成本作为经济损失也似乎失之偏颇。笔者认为,该方法仅适用于下列情况:知识产权完成初期便被侵权而且侵权时间较短,尚未带来超额利润。还应注意的是,列入计算范围的费用确是用于开发研制该知识产权。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以准确地计算经济损失金额,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作者单位:成都市检察院)
经济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在第几页?特别是2008年前不满6个月也当一年计算的那条
[律师回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
第六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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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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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计算基数:
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计算年限:
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哪些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归纳总结如下:
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
(1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2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2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23)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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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计算基数:
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计算年限:
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哪些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归纳总结如下:
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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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23)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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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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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套改年限相关政策主要有:
1、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为年—年+
1,相关政策仍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工作年限有间断的,间断的年限要扣除。如果是先工作后上学的,只要是连续的,中间没有间断的就一起算入工作年限里,不用再算学龄了,有间断的如辞职在家复习1年考研的,就要扣除1年)
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通常我们都叫做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改,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3、在校的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计算办法为年—年
举例:某人90年9月起读本科,94年7月毕业,94年9月起读研究生,98年3月毕业,然后工作。他的学龄是7年,而不是8年。而如果他96年7月研究生就毕业了,那他的学龄就是6年。
注意:读博士起就算工龄,不要把读博士时间算入学龄。
4、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为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同国内学习的一样)
5、套改年限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此次套改时,凡因产假(含哺乳假)以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未能参加考核的,其为参加考核的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经学校研究,绝症病人和办理了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未参加考核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残疾职工已取得残疾人证为准,未取得的要扣除)。
6、93年以来从企业调入、部队转业(退伍)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进校前的年限视同考核合格。
7、专转本的学习时间,不论是两年还是三年大专后转入本科学习的毕业生,只计算四年学龄。
(这是指没有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直接转本的人员,而大专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又读本科的就要分别计算。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一定要以毕业证书为准,证书上明确打了全日制字样的才能算。)
(二)任职年限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计算办法是年—年+1。
相关政策:
1、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是学校聘任了兑现了工资的职务岗位)
2、任职年限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3、工作人员因调动等组织原因,任职时间有间断,但间断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其间断的时间,可视作原职务的任职年限,间断了7个月及其以上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出这次套改工作时的任职年限。
4、技术工人任职年限,从取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当年起计算;99年以前有我校考核认定的从我校认定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由较高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薪级工资工龄如何计算?事业单位的绩效制度分为四部分,分别针对不同岗位设置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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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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