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村委会的一个举动给当事人陈XX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的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但村委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村委会在上诉状中指出,陈XX出生时村中已无多余土地可供分配,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当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且陈XX已代所有家庭成员对被征地的土地亩数及土地补偿款进行了确认,无权再按照8亩土地标准进行主张。这一上诉使得案件走向变得扑朔迷离,陈XX面临着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补偿的困境。
就在这时,刘昊东律师接手了村委会的代理工作。刘昊东律师法学专业功底扎实,庭审逻辑严谨、抗辩思路精准,善于梳理复杂案件焦点、制定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在二审中,他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即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展开了有力的庭审攻防。
庭审中,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拟证明陈XX属于有户口、无土地的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试图说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其称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效。刘昊东律师在质证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指出,虽然合同显示二轮土地承包时可能无多余土地分配给陈XX,但不能就此认定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同时,对于《交回土地协议》和《征地补偿款领取表》,他强调不能简单以此否定陈XX应有的权益。
面对村委会的主张,陈XX一方也进行了有力反驳。陈XX指出自己自出生户籍就在户内,作为家庭成员合法享有土地份额,属于“有地有户”的村集体成员。刘昊东律师则针对此,进一步阐述村委会的立场。他指出,从土地承包和征收的整体情况来看,应该以实际的土地分配和安置方案为准。根据《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有户有地”的人员应分耕地8亩,“有户无地”的人员应分耕地5亩。刘昊东律师强调,陈XX是否属于“有户有地”需要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户籍和承包合同的表面情况。他通过深入分析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试图证明陈XX应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
然而,法院最终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认定陈XX属于方案中“有户有地”的村民。村委会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该1184人的人员名单,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但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未涉及青苗补偿款发放问题,且陈XX未提交计算依据,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虽然二审结果部分支持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求,但村委会仍需按照8亩土地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刘昊东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村委会争取了一定的权益。目前,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若村委会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昊东律师告知村委会,若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这为村委会保留了一定的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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