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二、运用证据的案件事实包括什么?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三、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一章专门介绍证据,对各种法定证据的认定、排除做出了规定。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都是证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重点看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如实反映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作为公诉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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