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房产类型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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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的房产类型就是自家房子的性质,房子的性质具体又分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酒店式公寓,或者说是商住两用等类型,要求填写监护人房产类型的可能是有些学校,对学生的家庭状况进行的调查,如果孩子对于房产类型不太清楚的,可以由监护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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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房产类型是什么意思?

房产类型分别是:商品房。集体住房,经济适用房,迁折安置房商住两用房,酒店式公寓,小产权的房子。

1、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子。开发商建房,地是买来的,有五证后,方可上市。

2、集体房:单位公房,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地不是买的。这样房子办不出大产证的。如能办出大产证,也可以上市。

3、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建的房子。满五年后。办理了手续产证拿到了,就可以上市。

4、拆迁安置房:也是满五年后,产证办出来了,方可以上市交易。

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产权的。因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权。贷款只能贷五成。

6、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样的。

7、小产权房:是区政府或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房子。国家不认可的。这种房子交易,都有风险。如果是当地买,还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1、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2、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对后者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国,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拔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3、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4、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期权交易和房地产现权交易。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只要监护人本身并不是精神病人的这种群体,那么其他绝大多数的监护人对于自家的房子的类型不可能说是不知道的。当初购买的是商品房,那的房产类型这一栏就填写上是商品房,其他的房产类型也是如实直接填写。因为现在我国的教育资源是极度不均衡的,部分私立学校要求孩子填写的有些调查表格也是非常的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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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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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类型一般来说有哪些种类?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被要做刑事辩护,需要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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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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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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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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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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