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无锡的一起工伤待遇仲裁案件中,申请人蒋XX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后,因被申请人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提起仲裁。这起案件背后,是众多工伤当事人面临的常见困境,也凸显出律师专业度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接受委托的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局面。本案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申请人直接否认劳动关系,试图以此规避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资标准存在争议,这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的计算基数;三是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需要医疗证据支持。当事人在工伤纠纷中,往往因信息不对称、对法律程序陌生,难以应对用人单位的各种抗辩。而陈步青律师深知仲裁阶段证据准备工作的重要性。他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应对能力。对于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申请人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申请人主张日工资32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被申请人的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被申请人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此外,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173502元。这起案件的成功裁决,不仅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工伤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为众多面临类似工伤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样本。在工伤纠纷领域,律师的专业度和对证据的把握能力,对于当事人能否获得合理赔偿至关重要。陈步青律师通过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行业树立了一个符合高标准的专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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