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蒋XX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后,却面临着被申请人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诸多刁难。公司直接否认劳动关系,对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也提出异议,这让蒋XX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公司的种种抗辩,也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就在这时,陈步青律师介入了此案。陈步青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这起工伤待遇仲裁案件的复杂性,明确了关键在于证据的准备和对被申请人抗辩的有力回应,他的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仲裁阶段证据准备工作的重要性。他花费大量时间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成为他在庭审中有力的武器。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冷静应对。他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申请人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这一有力的回应,让被申请人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申请人主张日工资32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精确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被申请人的异议。陈步青律师在处理类似工资标准争议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工资发放记录的重要性,通过严谨的计算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工资认定。
在停工留薪期问题上,被申请人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他在过往的工伤案件中,也遇到过类似对医疗证据的争议,他始终坚持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73502元。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蒋XX的合法权益,让蒋XX在这场维权之战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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